细解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2016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紧急下发特急文件《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按照此通知进一步规范II类、III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并进行了相关支付额度的限定。新政已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通知中关于Ⅱ、Ⅲ类户的开立,明确规定“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根据央行发布的261号文,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分为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其中,Ⅰ类银行账户权限最高。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Ⅲ类、Ⅱ类、Ⅰ类,其中,Ⅲ类支付账户权限最高。本质的区别在于信用主体的不同,个人银行账户的信用主体是银行,而个人支付账户的信用主体是支付机构。银行账户资金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支付账户资金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能否取回完全取决于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

另外,以卡开卡身份验证的途径从绑定借记卡扩大到信用卡,同时明确不得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为身份验证要素。信用卡身份核验审核机制比借记卡要更加的严格,以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比借记卡安全性要更高。支付账户的开立大部分是线上开立身份核验强度不如I类银行账户和信用卡账户。

 通知中明确要求“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对于个人身份核实要求更加严格,落地手段上放开了生物识别技术取样,规定。央行在392号文中明确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能作为银行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本次发布的302号文原则上同意了生物识别技术核验真实身份可用与开办Ⅱ、Ⅲ类户业务。无疑,生物识别技术有利于II、III类户的普及。但是,生物识别技术目前在金融领域还未发展成熟,同时该技术的法律效力也有待相关的配套规范和标准出台。

 个人银行账户的分类与账户身份验证强度存在正相关关系,越强功能就越齐全。通知中规定III类户需满足4要素,II类户的开立需满足5要素。Ⅱ类户的开立中,人行小额支付系统配套改造增加手机号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意在形成跨银行系统的业务规范和统一的操作标准。然而,小额支付系统跨行个人银行账户种类查询功能回复期限较长(不超过7天),对于满足用户实时办理业务的需要存在挑战。

 通知规定“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 但电子渠道需按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核实个人变更意愿。若绑定他行账户,须先将账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本质在于使用安全性的核验。通知亦对II、III类户开放了电子渠道操作销户业务,按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绑定新的账户,并将资金全部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目前,I类户不允许远程销户。

二、关于Ⅱ、Ⅲ类户的使用

通知中规定“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 然而该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开立的支付账户功能较为类似,面临的挑战也比较大。

 通知中规定“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在实体卡数量上,六部委文明确规定不能超过4张,旨在防止银行卡买卖,以免被诈骗、洗钱、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利用。央行并未对Ⅱ类户的开户数量做出限制,但配发Ⅱ类户实体卡数量上原则不能超过3张。

II类户开立方式目前有两种形式,柜面和电子渠道,在配发实体卡片流程上存在差异。柜面开立II类户与目前开立I类户的流程相似,银行柜面已制好实体卡片,完成身份信息登记并记入核心系统,只是账户权限不同。电子渠道开立的II类情况就要复杂很多,例如跨行开立的II类户与绑定的I类户逻辑关系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用户将该II类户与本行的I类户绑定等。

通知亦对Ⅱ、Ⅲ类户的使用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II类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日累计限额各1万元,年累计限额各20万元;III类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日累计限额各5千元,年累计限额各10万元。对此,建议用户使用II类账户购买网上理财产品,使用III类账户进行网上支付消费、缴费,对日/年累计分别作出额度限制,由于年累计存入限额为20万,将影响未来使用II类账户进行大额消费和大额理财的用户群体。

通知还规定“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此规定有利于提升用户支付的便利性,促进II、III类户的普及,用户使用II、III类户支付时,只要将手机靠近NFC读卡器的识别范围即可完成支付。  

本次通知对于II类、III类户的使用规定,要求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账户核心系统,并探索出一套适应该规则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并通过系统后台有效识别交易类型和权限控制,才能隔离风险。需要进一步确认II类户、III类户与其绑定的I类户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同时绑定账户的数量,II、III类户在信贷业务中的应用,II类、III类超限额的挂账退回处理,若I、II类户降级处置实体介质回收等。

三、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目前,银行提供II类户开户行与绑定账户开户行的信息验证渠道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小额支付系统、银联系统、第三方支付公司。小额支付系统由于回复期限较长,数据统计显示银行机构小额支付系统。客户信息查询功能开通率为33%,实际签约率责更低。部门银行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对手发起验证申请,但对渠道安全性依赖度较高。

总结:对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从2015年12月25日392号文提出账户分类管理,到2016年11月25日302号文形成II、III类户使用的统一业务标准,央行连续发布四份规范文件。账户分类管理出台最初的解释是为了防范新型网络诈骗,而后政策的叠加,更倾向于控制现金存取,使得更多的现金电子化进入监管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了Ⅱ、Ⅲ类户的安全性和使用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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