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助贷监管收紧,对城、农商行有何影响?

近一年来,助贷业务频频活跃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助贷业务的高速发展,得益于市场对助贷业务的需求,这也为银行和助贷机构带来双方共赢的经济效益。但不久前,监管在一周内连续两次发文,这意味着助贷业务将受到严格监管。

近期,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自身在银行体系中的差异化定位,确立与所在地域经济总量和产业特点相适应的发展方向、战略定位和经营重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意见》重点针对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由“贷款不出县、资金不出省”改为“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调整了线下资金业务经营区域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县域地区重要的法人银行机构,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有农村商业银行1436家,资产负债规模均超过23万亿元,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的占比长期保持在60%和50%左右,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户均余额分别为30万元和131万元。农村商业银行以在银行业10%的资产占比规模,贡献了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22%和21%的规模,成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名副其实的金融主力军,在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少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出现了经营定位“离农脱小”的盲目扩张倾向。

《指导意见》提出的四点主要意见

一、《意见》对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需坚守市场定位

《意见》要求农商行专注服务本地、服务县域、服务社区。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应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并将业务重心回归信贷主业,确保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保持适当比例,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在贷款总量中占主要份额。严格控制大额贷款投向和投放比例,合理降低贷款集中度和户均贷款余额。

二、《意见》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提供了整体性指导

首先优化符合支农支小定位的股权基础;其次完善金融服务导向的公司治理机智,建立符合小法人特点和支农小服务导向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治理机制,发挥“三会一层”在农村商业银行发展中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从而增强金融服务能力稳定性。同时需规范发挥行业指导和管理作用。省联社应注重发挥对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支小定位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改进履职方式,提升服务能力。

三、《意见》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供给及金融供给指出了发展方向

意见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应科学测算“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增长年度目标,确保这两类贷款增速和占各项贷款比例稳中有升,辖内农户和小微企业建档评级覆盖面和授信户数有效增加。同时意见也推动银行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农商行开展授信业务在线申请、在线审批,有条件的可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业务。合理推动贷款和续贷审批机制改革,有效整合业务受理、身份核实、资料核签等业务环节,提升服务效率。

四、 《意见》在风险管理上对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差异化的考核方式,不良容忍度有所放宽

考核指标规定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应小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以上3个百分点与5%的孰高值,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小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之上3个百分点。指标不仅考虑到不同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小微企业资质不同,不良率地区差异较大,从而未设定统一定量标准,而且该标准相较于前期小微两增两控的不良容忍度有所放宽,缓解了考核对业务发展约束,有利于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倾斜信贷资源以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此外,差异化的信贷考核政策配合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将利于化解基层经营单位不敢贷的顾虑,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三农”和小微企业获得信贷资源将更加便利。

就在《意见》下发的5天前,浙江银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下称《提示函》),要求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按照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再次强调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时要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包括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立足当地不跨区域等。

据悉,这是2019年第一份面向银行的防控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的文件,意味着互联网助贷业务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以金融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监管。

《提示函》的三个要点

一、 重申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

1、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

解读:此条是对141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重申,助贷业务应回归本源,银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解读:此条曾在141号文中提出,现将此条重申,助贷机构不能作为发放贷款的主体。

3、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解读:明确确定了辖内城商行及分行只能发放身份证为本地或经营居住地等为本地的个人及机构。此举与银监18年发布的意见征求稿的省外互联网贷款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20%更加严格。另外媒体已向银监会确认,网商银行不在此限制内。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解读:担保资质包括可以跨省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和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本文作者:罗维俐

文章为作者本人观点,与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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